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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辽BH72N1号小型轿车不是非法改装车答复” 欺骗性

来源:爱游戏在线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25 18:34:04

  洋品牌奔驰二手改装车“赃车”按照新车上牌---黑色产业链的吃相太难看!消费者权益遭到无情践踏,国家法律权威杳无踪影!

  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8年1月17日向车主李先生作出了令人质疑的“关于辽BH72N1号小型轿车是否是非法改装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涉嫌“伪证”,系违背事实,亵渎公权力尊严和权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一篇极其不严肃、不专业、不道德、背离社会公序良俗的行文。

  “答复”内容行文如下:“依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等级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1-2014)3.13非法改装车illegallyretrofittedvehicle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之规定,辽BH72N1号小型轿车在注册登记时不存在以上情形,在注册登记时不是非法改装车辆。”

  “答复”偷换概念以号牌“辽BH72N1”代替机动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牌号发放日为2015年3月17日,而车辆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开票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新车裸车交付日,没有号牌)。“答复”系伪证!为出售假货“奔驰迈巴赫”的奔驰公司背书太不仗义!

  号牌辽BH72N1小型轿车不是非法改装车,这个“答复”太不负责任!即是对车主的愚弄和不尊重,也是对警察作这一神圣职业的玩弄。。。是对国家法律的尊严的藐视、对国家标准、公共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权威的蔑视!

  车辆作为不动产什么才是它的身份证,一般人误认为是车牌号,但实质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的编号即车辆VIN才是车辆的真实身份证,因为其具有核心、稳定、特定性,而车牌号是随便什么时间都能变更的。所以,作为车辆查验注册登记的职能机关,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以辽BH72N1认定案涉车辆是否非法改装车,就为了掩盖奔驰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包庇行为。车管部门涉嫌渎职不作为。。。是新型职务犯罪。

  综上,车主李先生认为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答复”严重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也掩盖了商家出售不合格车辆的违法欺诈行为,进而影响到车主对商家请求民事赔偿的正义行动。以致出现系列枉法判决和行政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依法确认机动车违规信息,依法对错误的“答复”进行听证复核并予以撤销,依法以能够证明机动车身份的车辆VIN及厂牌型号等准确的车辆信息认定案涉车辆是否为非法改装车,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辽BH72N1不是非法改装车”答复,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涉车辆的关联性

  其一,《答复》为一页纸,全文仅为一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辽BH72N1号小型轿车不是非法改装车辆,仅有法条和结论,并未阐述得出结论的具体原因和事实,行文不具任何有说服力;

  其二,因车辆牌照的易拆卸性和流通性无法将车辆特定化,《答复》的行文回避车辆识别代码、车辆型号及有关技术参数特征,以号牌来代替由误导大众之嫌疑,故结论并不一定指向案涉车辆,亦不具有确定性、借鉴性;

  2.经车主李先生鉴定系非法改装车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证明为“不合格”车辆。

  车主以2015年3月11日车辆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车辆信息大架号车辆VIN和车辆型号鉴别判定的结果、属于非法改装车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证明案涉车辆为“不合格”车辆。

  (1) 、明确认定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记载的轮胎规格参数为245/40R20(为该车注册登记查验时四条轮胎的轮胎规格型号),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7)所记载的轮胎规格:245/45R19;275/40R19完全不相符。该等情况不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行驶系9.1轮胎 9.1.2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2) 、案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的整备质量参数为2310kg,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7)已认证的整备质量参数2235kg不符。根据公安部国经贸产业【2002】768《关于逐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八)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其公差允许范围汽车产品为3%。前述两个整备质量参数公差75kg, 已超过前述《通知》的公差允许范围。不符合《通知》有关法律法规的车辆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下端“说明”记载了该表的填写规范及何种情况下签注“合格”和“不合格”情形,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依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 …。

  由此,根据《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内容,结合“说明”查验结论一栏应签注为“不合格”,理由有二:其一、根据“说明”3,如果第一个查验项目“车辆识别代号”合格时在对应栏应划“√”,而不是填写其他记号或数字,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车辆识别代号”栏填写的是“131146”,说明车辆识别代号不合格;其二、结合“说明”3,如果查验结论栏签注“合格”,备注栏应是空白的,而不应有任何注明,但案涉《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在备注栏注明了“245/40 R 20”字样,说明查验结论为不合格。

  交警车管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即在查验过程中存在记录不连续、违规信息记录不完整、记录信息不规范、签注的结论不客观的问题,作出了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签注,应依法予以更正。

  1、 销售合同;2、《机动车销售统一***》、3、S级《用户手册》;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自《大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大公办依申请【2019】97号附件:车辆查验信息及注册登记审核信息共9页);5、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

  3、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逐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再论“关于辽BH72N1号小型轿车不是非法改装车答复” 的误导欺骗性 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8年1月17日向车主李先生作出了令人质疑的“关于辽BH72N1号小型轿车是否是非法改装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涉嫌“伪证”,系违背事实,亵渎公权力尊严和权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一篇极其不严肃、不专业、不道德、背离社会公序良俗的行文。

  “答复”内容行文如下:“依...奔驰公司的销售合同车型与公安车管备案厂牌型号、税务部门备案厂牌型号不一致、与奔驰(中国)上传给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辆型号不一致。

  更有甚者,同一车型在公安车管备案厂牌型号、税务部门备案厂牌型号、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辆型号也不一致。

  再论“关于辽BH72N1号小型轿车不是非法改装车答复” 的误导欺骗性 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8年1月17日向车主李先生作出了令人质疑的“关于辽BH72N1号小型轿车是否是非法改装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涉嫌“伪证”,系违背事实,亵渎公权力尊严和权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一篇极其不严肃、不专业、不道德、背离社会公序良俗的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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