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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金融债权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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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2016年9月2日,法〔2016〕334号)

  依法维护金融创新与安全。加强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金融安全。重视借款纠纷反映出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影子银行规模的变化趋势,为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出台司法政策。规范金融创新行为,依法认定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依照法律来追究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民事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长期资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法保障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行业务的合法经营,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完整。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研判和审理,促进规范互联网金融。

  ——周强:《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加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为实施“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线日),载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四、维护金融安全,有效防控各类纠纷可能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13.依法保障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通过不当兼并重组手段逃废债务。对涉及兼并重组的公司合并、分立案件,要明确合并分立前后不同企业的责任关系、责任承担方式及诉讼时效,避免因兼并重组导致金融债权落空。要依法快审快执涉兼并重组企业的金融借款案件,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并购贷款风险,实现兼并重组中并购贷款融资方式可持续进行。要引导当事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减轻债权人的诉讼维权成本,促进担保物权快捷和便利地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6月3日,法发〔2014〕7号)

  要审慎处理民间借贷和企业间借贷等融资纠纷,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审理金融、保险、证券等纠纷时,要注意依法处置好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要格外的注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第20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材#)(2012年12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5页。

  三、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努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主要的因素。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依法支持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

  10.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事关国家利益和金融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11.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12.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要妥善运用诸如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执行方式,努力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年2月10日,法发〔2012〕3号)

  一、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努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国有银行是金融的重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自觉服从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支持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保障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施。

  要最大限度保障国有金融债权。为了减少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兑付能力,中央和国务院实施金融不良债权剥离和处置战略。自1999年下半年迄今,中、农、工、建四家国有银行共剥离金融不良资产总额超过两万亿元,最近中国农业银行为加快改制,又剥离8000多亿金融不良资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要努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时,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数以万亿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绝不仅是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简单的债权转让关系,而是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动与利益再分配问题。这种流动能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各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应当围绕诸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所制定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要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制裁,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法发(2008)38号)

  一是积极防范化解地区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资本涉及金额巨大,且流动性快、影响面广、传导性强,一旦形成地区性、系统性风险,将给经济属和社会稳定带来重要影响。金融审判是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始终高度重视积极防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通过妥善审理因金融不良债权、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各级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要高度关注个别地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岀现的问题,防止和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导。通过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止金融风险扩散蔓延。对于众多债极人向同一金融机构集中提起的系列诉讼案件、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探索实行集中管辖、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依法规范金融秩序。我们将依法妥善处理企业间融资活动,区分认定企业间多种类、多形式融资行为的效力,防止简单地否定企业融资的合法性,保护合法的融资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高度重视涉及、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健全与政府有关部门间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协调机制。通过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抓紧涉及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研究完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三是积极维护有益的金融创新。我们将高度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处理好因委托理财、次级贷款转让、资产证券化以及因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而引发的纠纷。贯彻落实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政策导向,加快起草出台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以促进和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产业升级的能力。对股权出质、浮动抵押、保理、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等新类型金融案件,在审理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要遵循商事交易习惯,尊重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防止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的成长空间,提高市场资源配置和资金融通的效率。

  ——《以法治思维推进商事审判,用法治方式保障经济发展——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8页。